审理报告是案件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的主要载体,是纪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重要依据。审理报告应事实清楚、情况全面、说理透彻。实务中,案件审理报告的撰写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定案依据要确实充分。审理报告中的每个事实,都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只有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才能在审理报告中予以认定。如若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与审查调查部门进行沟通,补齐相关证据,无法补正的,应不予认定。同时,对被审查调查人态度认识等情节,也要有相关事实证据予以支持。比如,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有的被审查调查人或相关人员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有的态度较差,不愿意配合审查调查,回答问题避重就轻。办案人员因此会有主观上的判断,但这些判断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能作为认定认罪认错态度的依据。另外,认定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认识好坏,也要结合笔录的情况进行分析,不能根据主观感受简单地认定为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
二是表述事实要完整。表述违纪违法事实时应完整呈现事情发生的背景、原因、目的、动机等,不应只截取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关键部分,使违纪违法行为显得突兀、不合情理,有的甚至会使情节显得特别恶劣,不符合客观事实。应当看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背景、原因、目的、动机是办案中准确适用“四种形态”的重要依据,一个案件的背景、原因、目的、动机清楚,提出的处分档次就有依据、合情理。违纪违法事实表述过程也是说理的过程,是贯彻“三个区分开来”“七个看”等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过程。用简练精准的语言,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全貌进行表述,不断章取义,处理结论才会令人信服。
三是描述细节要清楚到位。一些违纪违法行为的细节恰恰是案件定性量纪的关键,审理报告在描述违纪违法事实时如未能分析行为本质、未能清楚描述关键细节就草率适用条规,写出的报告就会存在很多疑点。如套取公款未说明资金用途、接受宴请未说明何人支付费用、违规经商办企业未说明是否利用职权、虚开发票未说明发票面值等,这就可能使违纪违法行为性质认定不清、情节轻重无法判断,无法准确定性量纪。因此,在描述违纪违法事实时,要认真分析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对定性量纪的关键细节进行清楚描述:如套取公款用于违规公务接待,可能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套取公款占为己有,可能定性为贪污行为;公款宴请消费一般菜品,可能认为情节较轻;公款宴请消费高档菜品及酒水,可能认为情节较重,等等。类似的关键细节只有清楚明晰,整个案件才能做到定性准确、量纪恰当。
四是叙述内容要紧扣要件。违纪违法行为较为复杂时,撰写审理报告往往容易像写故事,跟着被审查调查人的思路东拉西扯,一些对定性量纪无关的事实也被牵扯进来,报告内容就显得庞杂混乱;有时还可能因为内容繁多,漏掉了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情节,影响对事实的认识和把握。实务中,被审查调查人总会有一些辩解,为了更加客观全面地描述违纪违法事实,应认真考虑这些辩解,结合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采信。而经过综合分析予以采信的事实,还要紧扣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取舍,按事情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归纳和叙述,使行为过程清楚、违纪违法要点清晰,构成要件齐全,适用条规顺理成章。
(作者杨敏单位: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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