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将审查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涉案财物报告作为相关材料之一,应与审查调查报告一并移送。笔者根据相关规定和办案经验,对如何撰写涉案财物报告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涉案财物报告一般分为标题、导语、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案财物情况、处理意见等部分,标题可以写《关于×××违纪违法案涉案财物报告》,导语和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与审查调查报告一致,涉案财物情况和处理意见是报告的核心,下面将重点介绍。
措施使用情况要写全。查封、冻结、扣押(暂扣、封存)、调取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以及涉案财物的重要措施,上述措施通常会与其他审查调查措施一起使用。一是要全面反映审查调查过程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包括每项措施的文号、使用时间、地点、见证人、调查人员、针对的财物等情况,有无拍照、同步录音录像,既要叙述措施使用的过程,也要汇报措施使用的结果。二是对同一涉案财物采取不同调查措施的,要分别写清楚,如在立案前采取暂扣,立案后发现该财物可用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情节轻重的,依法予以扣押。三是对扣押的贵重物品辨认、鉴定情况要写明,包括辨认过程、鉴定意见告知等内容。
涉案财物的具体状况要写细。一是涉案财物权属要查清。查扣涉案财物时,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确认是否属于违纪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若涉案财物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与第三人共有,鉴于其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查证清楚具体权属,并向其核对确认或由其书写相关材料。二是涉案财物状况要列明。包括具体的物品及文件名称、数量、单位、特征、折合金额等,对于外币的汇率,通常情况下,可由调查人员直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