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府令
第号
《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年12月24日省人民*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
年1月1日
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诚实信用、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府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人民*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公安、司法行*、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七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工资支付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农民工。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的分配方式、项目、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的代扣、代缴事项;
(四)其他有关工资支付的事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不得伪造、变造、隐瞒、藏匿。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与工资支付台账一致的工资清单。
第十条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该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进行包含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等内容的农民工用工实名登记。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及等级、安全培训情况等。
从业信息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岗位、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推行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受委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包含登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