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学校副校长,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为人师表的他竟然在负责教育教学以及学校全面工作时,收受书店经营者的贿赂,数额达到万元之多。近日,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原副校长、执行校长沈某某在马鞍山中院获刑。
记者了解到,此前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校长郑某某也因受贿罪获刑5年。
40多岁的沈某某是马鞍山人。年9月至年6月,沈某某在担任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副校长、执行校长、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期间,利用其先后负责教育教学、学校全面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马鞍山市通人书店经营者安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了解,沈某某的受贿事实有10多起,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获得,受贿最多的一起是30.3万,最少的一起有1万元。
另外,沈某某个人账户曾两次分别汇款至安某账户11.2万元、19万余元,法院在认定时,将这两笔钱从受贿款中予以扣除。
沈某某认为,其被指控受贿的部分款项中,有的属于对方代付资料款,如属代付资料款应从总受贿款中扣除,另外,安某汇给自己的钱款实际上是给学校的钱款,部分钱款用于学校支出。
马鞍山中院审理认为,关于沈某某收受的钱到底有没有用于学校开支问题,经查,多名证人均证实不存在上述情况,安某更是直截了当称送财物给的是沈某某个人,沈某某对此并不否认,更为关键的是,沈某某收钱未经集体决议、未向领导汇报、未经过学校财务,其他人也不知情。
马鞍山中院认为,沈某某在担任马鞍山市中加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副校长、执行校长、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征订教辅资料、付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报道↓↓↓非法收受.65万元,校长也被判刑!此前,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郑某某,年出生,案发前系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校长。
经审理查明,年7月至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马鞍山市某书店经营者安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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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淮晨报、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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