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谎称卖口罩实施网络诈骗……月15日,安徽高院将安徽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妨害公务犯罪、诈骗等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案件一: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00年月1日,灵璧县禅堂乡*委委员孟某,禅堂乡司庙村工作人员张某兰、杨某录等人依法在灵璧县禅堂乡司庙村大杨庄路口设置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卡点,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测量体温。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乘坐其女儿杨某妹的车经过该卡点,拒不配合检查,辱骂孟某、杨某录等人,并强行推开路障乘车回家。孟某报警,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副所长李某跃接警后带领辅警倪某伟、朱某、张某文到灵璧县禅堂乡周杨村大杨庄杨某某家处警时,被告人杨某某又对李某跃殴打、辱骂。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二:史某某妨害公务案
因防治新型冠状病*疫情需要,凤阳县*府于00年月3日发布《通告》,要求从月3日起各个居民小区实行封闭管理,以杜绝交叉感染。根据县*府安排,府城镇中都西苑小区由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府城镇西华社区居民委会、中都西苑物业公司负责。00年月4日11时许,小区居民史某某女儿想要办理出入通行证,但因其不符合办理通行证的条件,需要户主即其父亲被告人史某某本人办理,其女儿电话通知史某某过来说明情况。史某某到达中都西苑一期执勤点后,先用拳头砸办公桌,把桌子上的东西给划落在地上,并把办公桌推翻在地上,接着又指着物业工作人员徐某某辱骂,并上去撕扯殴打。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史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案件三: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00年月日下午时许,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路疃村按照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实行村组封闭。被告人王某某不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杨某及防疫包保人员刘某新等人劝阻,强行闯卡,在受到阻拦后,用拳头推搡、殴打杨某等人,拎防控卡点长凳追打刘某新未遂。该案系杨某报警案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栏杆派出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点强行闯卡,遭到劝阻后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四:余某某妨害公务案
00年1月31日上午9时许,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季楼村按照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在村路口设置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检查点,实行村组封闭。被告人余某某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告,执意骑电瓶车外出卖破烂,在受到阻拦后辱骂、撕扯季楼村会计杨某超,持棍打在包保辅警李某手指上。随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民警刘某带队出警制止,将余某某带上警车。在警车上,余某某又脚踢辅警欧某振,并将辅警侯某林、朱某、马某宇手部抓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疫情防控人员劝阻其出村及出警人员查处其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案件五:*某某诈骗案
00年月1日,被告人*某某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