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1/5/24 18:37:00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吊销公告//当事人:安徽省金寨县金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户企业和金寨县世红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查,截止年6月30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本局于年9月24日在金寨县人民*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至年月9日,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于年月9日立案调查。鉴于上述事实,本局于年月28日在《江淮晨报》、金寨县人民*府网站分别发布拟吊销当事人安徽省金寨县金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户企业和金寨县世红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公告,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79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4月2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