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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3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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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同事车出事故,同事该赔偿吗?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胡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6元。对此,胡先生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搭载同事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赔

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丹东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刘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元。

啥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个民法术语,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无偿搭载刘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如果发生事故后让胡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但反过来说,“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减轻善意供乘人责任

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司法裁判不一,容易产生争议。即将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次,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充分凸显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同时,关于“好意同乘”的新规定也将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标准。

“好意同乘”咋认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以下几种不属于“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转自《律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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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律师罗桂勇

云南玉溪律师罗桂勇

罗桂勇律师,云南大学毕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凌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与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玉溪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玉溪市红塔区律师先进个人,红塔区加强校园法制教育活动讲师团成员,草原狼刑事辩护*品辩护团队成员。长期受聘于云南信息报、玉溪日报、滇池晨报-加油周刊、玉溪电视台等媒体点评热点法制新闻。执业以来,办理了昆明“马某某团伙特大涉黑案”、“寻甸洪兴帮涉黑案”、“10.5湄公河惨案家属索赔案”、“李某某等人特大伪造货币轻判案”、“李某某弑母案”、“白某某涉嫌强奸不起诉案”、“玉溪拓农生猪养殖场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戴某某涉嫌抢劫一千余万元成功取保并不起诉案”、“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死两伤成功取保并不起诉案”等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对*品、经济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有深入研究。办理了建设工程、房屋买卖、民间借贷、P2P等多种类型的合同纠纷。以敬业人、专业事的服务理念,以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经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持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专业能力证书。担任数码、建筑材料、风险评估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将当事人的需求转化为诉讼语言及诉讼思路,寻找优质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是我执业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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