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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0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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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如何打破执行僵局?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是否可以高枕无忧?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打赢了官司,却被告知对方是家皮包公司,对外负债累累,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吗?现在就由笔者告诉你该怎么办吧。

一、申请发布报告财产令

如果你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或因一些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你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布报告财产令。因执行案件太多,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对被执行人发布报告财产令,这时你就应该积极主动申请法院发布该报告令,通过该途径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二、申请发布执行悬赏令

当法官告知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且你确实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令,让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以执行到位的部分金额或者你承诺的金额作为奖励,使他人能够提供法院掌握不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便于法院对未发现的财产进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三、主动查找公司隐形财产

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一般只会查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备案的资产,例如公司账户、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但是对于一些并未登记在册的财产,法院一般是很难发现的,例如没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公司的货物、机器设备、到期的债权等。这时,你就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找出这些隐形财产,并提供给法院审核。当然对于没到期的债权也不是毫无办法,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申请法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等到期后,你的债权不就实现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四、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如果你发现对方公司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时,你可以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对方公司行为。若发现对方公司存在到期债权但怠于行使时,你也可以主动申请法院代为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五、调查股东出资情况

若通过上述方式找不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你可以试试从公司股东入手。到工商登记机关调取公司章程,查询该公司股东的认缴金额、认缴期限、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若存在到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你也可以通过银行、对方公司员工查询对方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形,同样能达到由公司问题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申请执转破

如果你穷尽手段都没有发现对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方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那最后只剩下了一条路—破产。通过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如对方公司在其他法院有执行终本的案件,且该公司具备破产条件,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从而打破执行僵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除了与对方协调磋商,更多的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而在对对方公司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知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代表长时间的打官司是无意义的,我们可以采取以上措施,打破执行僵局,保障自己的利益。

转自《凌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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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律师罗桂勇

罗桂勇律师,云南大学毕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凌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与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玉溪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玉溪市红塔区律师先进个人,红塔区加强校园法制教育活动讲师团成员,草原狼刑事辩护*品辩护团队成员。长期受聘于云南信息报、玉溪日报、滇池晨报-加油周刊、玉溪电视台等媒体点评热点法制新闻。执业以来,办理了昆明“马某某团伙特大涉黑案”、“寻甸洪兴帮涉黑案”、“10.5湄公河惨案家属索赔案”、“李某某等人特大伪造货币轻判案”、“李某某弑母案”、“白某某涉嫌强奸不起诉案”、“玉溪拓农生猪养殖场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戴某某涉嫌抢劫一千余万元成功取保并不起诉案”、“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死两伤成功取保并不起诉案”等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对*品、经济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有深入研究。办理了建设工程、房屋买卖、民间借贷、P2P等多种类型的合同纠纷。以敬业人、专业事的服务理念,以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经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持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专业能力证书。担任数码、建筑材料、风险评估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将当事人的需求转化为诉讼语言及诉讼思路,寻找优质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是我执业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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