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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9 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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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号-身边的刑法

年9月3日,一位七十岁左右的老年妇女去超市购物时,部分商品没有结帐,刚好被超市服务员发现,服务员追出去截住老人,从老人的包内搜出一包排骨,并当场报警,警方给予口头警告,老人却不接受超市的罚款。于是,超市让老人坐在超市门前,给老人脖子上挂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盗窃。”老人胸前挂着牌子,在超市门前坐了十多分钟后离开。据超市工作人员说,给老人挂牌并坐在超市门前,是事先经过老人同意的。

本事件是刚刚发生的一起真实事件,笔者隐去案发地,但对事件经过没有改动,旨在通过本事件,评价超市的做法是否合适。以下笔者通过本事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讨论,以下讨论建立在超市给老人挂牌的行为是事先经过老人同意的。

老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针对盗窃行为而言,当盗窃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要求或情节轻微,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时,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可见,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无缝衔接。

本案中,老人三次盗窃超市排骨,但每次盗窃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根据《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三次盗窃。本案中,老人在短期内连续三次盗窃超市的排骨,表面上看,似乎符合盗窃罪“二年内三次”这一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能否将老人的行为评价为盗窃罪呢?笔者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为:

刑法上的盗窃行为与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有别,刑法上的盗窃行为是指行为基于盗窃较大财物的故意而实施的盗窃行为,而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行为人并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本案中,老人虽然盗窃了三次排骨,且每次盗窃数量都不大,应属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盗窃行为。

因此,本案中,老人的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违法行为。警方已当场对老人作出了警告的行*处罚,可能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七十岁以上老人不予以拘留的考虑。

评价超市给老挂牌示众的行为

老人的违法行为由警方处理,超市没有处罚权,超市给老人挂牌示众的行为侵犯了老人的人格尊严,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本案中,超市给老人挂牌示众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超市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能否对超市相关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呢?

被害人承诺是刑法中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根据相关刑法理论,被害人对放弃自已人格尊严的承诺绝对有效,即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已的侵犯自已的人格尊严,行为人果真实施了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可能是犯罪行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本案中,超市取得老人同意为其挂牌示众,不再罚款的行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超市的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结语

老人的盗窃行为确实令人愤恨,但其行为仍属小偷小摸行为,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因此,虽然老人二年内连续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超市给老人挂牌示众的行为,虽然侵犯了老人的人格尊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但因得老人承诺,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

转自《律法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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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律师罗桂勇

罗桂勇律师,云南大学毕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凌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与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玉溪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玉溪市红塔区律师先进个人,红塔区加强校园法制教育活动讲师团成员,草原狼刑事辩护*品辩护团队成员。长期受聘于云南信息报、玉溪日报、滇池晨报-加油周刊、玉溪电视台等媒体点评热点法制新闻。执业以来,办理了昆明“马某某团伙特大涉黑案”、“寻甸洪兴帮涉黑案”、“10.5湄公河惨案家属索赔案”、“李某某等人特大伪造货币轻判案”、“李某某弑母案”、“白某某涉嫌强奸不起诉案”、“玉溪拓农生猪养殖场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戴某某涉嫌抢劫一千余万元成功取保并不起诉案”、“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死两伤成功取保并不起诉案”等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对*品、经济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有深入研究。办理了建设工程、房屋买卖、民间借贷、P2P等多种类型的合同纠纷。以敬业人、专业事的服务理念,以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经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持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专业能力证书。担任数码、建筑材料、风险评估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将当事人的需求转化为诉讼语言及诉讼思路,寻找优质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是我执业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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