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百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至少配备1名“人社服务专员”,建立重点企业岗位需求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需求清单,提供用工服务、社会保险、*策对接等服务,优先发布重点企业用工信息。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平台作用,结合疫情防控宣传,有针对性地将企业用工信息送岗上门。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方式,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重点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关心呵护重点地区劳动者
对从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府自行确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着力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各地可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策不可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上述*策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府自行确定。
不断加大创业*策扶持力度
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申请办理,进一步缩短疫情防控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推行特事特办。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进一步发挥各类示范基地和园区支持创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年2月、3月、4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打通部门数据,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审核等机制。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及支付宝城市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