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校长之便,收受书商贿赂,为其谋取利益。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郑某某,年出生,案发前系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校长。
经审理查明,年7月至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马鞍山市某书店经营者安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量刑协商结果予以确认,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能积极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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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江淮晨报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