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
合肥市房产、公安、自规局、
城乡建设、市场监督、城管6部门将联合,
将在新建商品房交付中
全面推行“”制度,
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
新建商品房交付中全面推行“”制度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其实是《通知》规定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9个月、6个月、3个月和1个月必须要做的事情。
交付前9个月,必须要对照购房合同,检查使用功能、工程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制定整改措施;交付前6个月,要公布服务电话和服务人员,畅通与业主的交流渠道;交付前3个月,应当组织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交付前1个月,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确定项目工地开放日,分期邀请业主代表到项目现场察看。在项目现场开放过程中,对业主提出的商品房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等问题,要逐项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在交付前2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收房时间与应提交的资料等。↑本报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不能按时交付
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业主
如果商品房项目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拟定新的交付时间,
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1个月
书面告知业主,
说明延期交付的原因和延期交付的时间,
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本报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推行“三个必查”制度
业主反映问题将逐一调查核实
各有关部门在商品房项目交付前,
会深入项目现场
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对业主反映的在
商品房项目建设、销售和交付等过程中
的突出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结合实际,深入现场,
对照业主反映的问题,
逐一调查核实,分析原因。
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
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
及时进行整改。
↑本报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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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淮晨报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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