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的56岁的女子高某某谎称自己有钱,欺骗房主,将他人的房子“据为己有”,把房子过户到其儿子名下,然后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之后她将贷款所得的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的的其他债务和挥霍,并未将购房款支付给房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高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6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认定,年10月初,高某某在得知被害人管某有一套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正在出售后,她提出欲购买。高某某先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儿子于某名下,然后将该房屋抵押给一家银行,将贷款所得的人民币万元后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其他债务和挥霍,而并未将购房款支付给管某。经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案发时,高某某骗买的房产价值人民币.98万元。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年5月6日,法院判决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高某某向被害人管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零六万九千八百元。宣判后,高某某不服,认为案涉房产的转让和抵押都是通过他人为转移资产而主导进行,其配合过户后将房产抵押贷款转给管某万元,其余抵押贷款用于支付转让费用和银行抵押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获利,应是无罪,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高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证实高某某直接或通过他人的账户向管某支付的钱款,系偿还骗取被害人房产前的借款;其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骗取他人房产后抵押贷款用作他途,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动机;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年6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