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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 14:38:00

年8月9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吴某执行死刑。

审理查明

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无故滋事,步行至忻州市忻府区曹张乡某银行附近时,遇到同村村民闫某,吴某将闫某打倒在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闫某数刀,致闫某腹部脏器被刺伤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16时许,吴某又持刀至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村王某家,向王某夫妇索要钱财未果。吴某准备离开王某家时,在王某家院内遇到邻居郭某,吴某向郭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将郭某摔倒在地,持刀捅刺郭某数刀,致郭某腹部脏器被刺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及颅脑外伤综合作用死亡。

年7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杀人后逃跑期间,在太原市阳曲县南坡桥附近,持水泥块偷袭孙某头部,将孙某摁倒在地并殴打,劫得现金90余元。

年7月31日12时50分许,吴某被公安侦查人员在太原市东客站附近抓获。

被告人吴某在故意杀人前,曾放言要杀光北兰台村人,作案逃逸后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从案发到破案期间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当地的社会恐慌,并形成了较大的舆论热潮,多家媒体予以连续重点报道。

法院判决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吴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吴某酒后滋事,持刀连续杀害二名被害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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