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评:以家庭为单位征税 深圳能否先行先试_深圳_最全最迅速的深圳资讯—深圳
正在召开的深圳“两会”上,市妇联副主席、市*协委员蔡巧玉建议,深圳可以尝试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策,一是在个人交纳所得税后,可以对低收入、有孩子的家庭返还全部或部分税,二是可根据深圳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增加合理的扣除项目,同时考虑每个家庭收入、负担状况,确定相应的减除费用标准。
蔡巧玉委员提出“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着眼点是家庭的稳定和积极发展,而事实上,即使单就税收*策而论,这些年来民间要求按家庭征税的呼声一直未曾断绝,后者关注的,是税赋公平和收税制度的合理性。
列举简单的事例可便于理解现行的税收*策:张先生和王先生是同一个公司同一部门的职员,两人收入相当,缴纳同样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张先生除了要供养妻子和小孩,还要照顾患病的母亲,生活过得比较节俭;而王先生的妻子收入较高,也不存在赡养老人的压力,所以生活比较富裕。显然,张先生的家庭负担比王先生大得多,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张先生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王先生。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赋税不公。
事实上,按家庭征税是在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将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四种类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在德国,人们会对家庭负担有一个精确的计算,他们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孩子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深圳的近邻香港亦是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一征收方式根据纳税人的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免税额和扣除项目,使得征税更加公平合理。
根据最新的香港《免税额、扣除及税率表》,香港每名纳税人的基本免税额是12万港币,夫妻的免税额是24万港币,供养每个子女免税额7万港币,供养55岁-60岁的老人免税额是1.9万港币,60岁以上的老人是3.8万港币,供养伤残人免税额是6.6万港币。此外,个人进修开支、居所贷款利息、认可慈善捐款等项目还可进行一定限额的扣除。相较于一刀切,这种征税模式显然要复杂得多,但显然,也要公平得多。
此前,亦有国内学者对按家庭征税的模式提出反对意见,理由是目前我国个税征税基本是由职工工作单位代扣代缴,若改为按家庭征税,有可能带来个税偷逃泛滥等社会问题。类似基于国情考量的担忧不无道理,但相关国家和地区在此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譬如先源泉扣缴,然后纳税人再主动申报,缴税多退少补等等,而在互联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在按家庭征税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也并非天方夜谭。
现在的问题是,税收*策兹事体大,作为拥有立法权的经济特区,深圳是否有可能先行先试,以及将会面对哪些*策约束,都需要审慎评估。而深圳若能在按家庭征税方面作出有益探索,无疑将进一步夯实法治化和现代化城市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