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花甲的老人在就诊之后入住附近酒店,结果突然发病,独自下楼乘坐电梯时昏迷,医院,但还是不幸离世。这种情况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期,福建厦门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图:视觉中国
案情简介
66岁的陈老太因肺炎从外地来到厦门就诊。当晚,在子女的陪同下,老人就近入住酒店入住时并未向酒店告知其病情。
中途,子女暂时离开酒店,陈老太突然发病,在拨打儿子电话后独自乘电梯下楼求助,却在电梯内吐血昏迷。被发现后,酒店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拨打求救。不幸的是,陈老太送医抢救无效永远地离开了。
事发后,陈老太的家属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损失90万元。
图:视觉中国
家属认为
酒店管理不规范,在三楼公共区域没有值班人员,也没有帮助病人平躺、实施急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酒店辩称
陈老太入住时没有异常表现,酒店发现老人晕倒后,及时赶到现场并拨打送医,因为不清楚情况,医院离得很近,所以他们不敢贸然挪动老人,而是先把电梯降至一楼,保持通风。
随后酒店经理亦陪同就医,垫付急救费用。死者本人及家属亦存在过失,子女未充分看护,且老人子女在接到老人求助电话后未及时与前台工作人员沟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老太昏迷至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间隔不到3分钟,自发病至被送医抢救不到11分钟。在此期间,酒店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保持电梯空气畅通,并全程陪同救治、垫付医疗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而且陈老太昏迷时无明显阻碍呼吸情况,酒医院距离酒店较近,且不了解病情不敢擅自挪动,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驳回了陈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图:视觉中国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应有限度
过分苛责可能妨害商业秩序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法官表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酒店基本设施的安全,以及在发现顾客受伤或生病后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等。若顾客在酒店中突发急病或受伤,既应考察酒店是否履行了上述义务,也应考虑顾客自身或其家属是否具有过错。比如,明知自身存在危险疾病,是否对酒店予以告知;亲友是否尽到充分陪护义务等。不过,法官依然建议,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加强员工急救培训,以应对突发状况。
日常生活中,有的人认为本着死者为大应多让一步,有的则认为各打五十大板就可平息纠纷,但如果对非专业医护人员的救助过分苛责,那无疑加重了经营者、实施救助者的负担,不利于群众间的互信互助。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只有严格遵照法律标准评判而非“和稀泥”,群众才能真正获得安全感,从而实现司法公信力。
潇湘晨报综合厦门思明法院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