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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评不及时清理废除过期法规也是一种懒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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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评:不及时清理废除过期法规也是一种“懒*”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即时清理办法》前些时候获得通过,这意味着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规即时清理制度,意味着深圳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在清理、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方面也开始“提速”。


深圳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使法治成为深圳更加鲜明的城市特质。但越是这样,清理、修改、完善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显得越为迫切。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城市,先得建设法治*府。我们经常讲依法行*,法治*府从根本上讲就是依法行*。


然而,现实生活中,当这“法”本身已经不合时宜,依法行*贯彻落实得越彻底,越可能走向意愿的背面,媒体上常有披露,一些临时性的条例、文件“暂行”了几十年依旧在作为执法依据,给人穿越之感。这样的“僵尸”法条、“僵尸”文件不但会成为毫无用处的摆设,还会造成法规之间互相“打架”,人为制造法律上的混乱,伤害法律的尊严。


具体到深圳来说,“红头文件”多发滥发,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契合;一些本地法规时隔数年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或废止等现象,也时有出现。这一方面因法条冲突易导致产生诸如行*诉讼;另一方面则导致部分职能部门“选择性执法”,从而影响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去年9月召开的一次专题协商会上,20多位*协委员也提出,建设法治之城须及时规范、清理超期“服役”的“红头文件”。


不及时清理或废除过期法规也是一种“懒*”。常听有关部门将公共管理难题归因于“法律滞后”或“法律空白”,这其实往往是部门立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的。对深圳而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又是针对深圳经济社会中的特定问题制定的,虽在当时具有“先行性”,但现实已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没有发觉到其已时过境迁,没有及时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而是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同样可归结为一种权力的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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