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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霍邱法院一审宣判!
11月19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术兵、刘洪松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被告人李术兵、刘洪松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李术兵、刘洪松等人纠集在一起,先后以阜阳金融网公司、翰墨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众赢汽车租赁公司名义对外高利放贷,李术兵、刘洪松雇佣被告人刘良军、*加盟、曹苛等人负责催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索债过程中,李术兵、刘洪松指使、安排刘良军、*加盟、曹苛、张记等人采取威胁、辱骂、殴打、喷漆、喊喇叭、拉横幅、泼粪便等非法手段逼迫他人偿还高利债务,逐步形成了以李术兵、刘洪松为首要分子,以刘良军等人为重要成员,以*加盟、张记、曹苛、顾士晨、魏应国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牟取不法利益,被告人李术兵、刘洪松组织、指使被告人刘良军、*加盟、曹苛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霍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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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霍邱人!见到这13人立刻报警!
通告
近日,合肥市公安局摧毁一个以彭玉泉为首的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十余人。该团伙曾长期盘踞在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夜市,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彻底查清彭玉泉(绰号“小彭”“彭主任”,男,44岁,安徽合肥人)等人团伙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各界征集违法犯罪线索。
一、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特别是受过该犯罪团伙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受害人、知情人、证人各项权利。
二、凡是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凡是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毁灭伪造犯罪证据,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同时,公安机关敦促在逃涉案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于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的犯罪嫌疑人,将呈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合肥市公安局“”专案组
年11月20日
举报途径
电话举报
(田警官)
(李警官)
来访、来信举报
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号“”专案组
?举报人的隐私信息受警方严格保护?
犯罪嫌疑人图片及个人信息
1、彭玉泉,男,汉族,籍贯:安徽合肥市瑶海区,出生日期:年4月9日,身份证号码:34004。
2、白洪,男,汉族,籍贯:安徽合肥市蜀山区,出生日期:年7月21日,身份证号码:34010307。
3、丁一,男,汉族,籍贯:安徽合肥市庐阳区,出生日期:年12月28日,身份证号码:34012212。
4、姚坤,男,汉族,籍贯: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出生日期:年1月6日,身份证号码:34012101。
5、王波,男,汉族,籍贯:安徽定远县,出生日期:年5月8日,身份证号码:34005。
6、骆依恒,男,汉族,籍贯:安徽庐江县,出生日期:年2月28日,身份证号码:34262202。
7、仕伟,男,汉族,籍贯:安徽亳州市谯城区,出生日期:年3月7日,身份证号码:34128103。
8、魏林宏,男,汉族,籍贯:安徽合肥市庐阳区,出生日期:年7月30日,身份证号码:34007。
9、王飞,男,汉族,籍贯:湖北省汉川市,出生日期:年7月21日,身份证号码:34012307。
10、魏文龙,男,汉族,籍贯:安徽寿县,出生日期:年04月24日,身份证号码:34242204。
11、卞士全,男,汉族,籍贯:安徽合肥市蜀山区,出生日期:年7月17日,身份证号码:34242307。
12、薛满,男,汉族,籍贯:安徽肥东县,出生日期:年8月7日,身份证号码:34012308。
13、刘国勇,男性,籍贯:安徽六安市,出生日期:年11月26日,身份证号码:3424011129X。
欢迎广大知情群众
积极举报提供线索
来源/安徽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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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校长被判刑!
利用担任校长之便,收受书商贿赂,为其谋取利益。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郑某某,年出生,案发前系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校长。
经审理查明,年7月至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马鞍山市某书店经营者安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量刑协商结果予以确认,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能积极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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