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拉蒂案:即使不能满足被害人2千万元赔偿请求谭明明也不会被判死刑
7月3日,河南永城,一女子酒后驾驶玛莎拉蒂追尾一辆正在等红灯的宝马7系轿车,将其撞出数十米,宝马瞬间起火燃烧。4日,永城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16日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谭明明等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而为了给女儿保命,谭家人要用万元的赔偿款和3位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但是,住院的宝马车司机对谭明明求偿万,另外一位贾某的家属对谭明明求偿万,加起来合计万,大约是谭明明万赔偿款的5倍。
谭明明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谭明明所犯罪行性质极其严重,后果极其严重。受害者家人提出高达多万的赔偿,如果谭明明家人赔偿不足万,谭明明会被判处死刑吗?
谭明明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且认罪悔罪,谭明明及家人愿意赔偿损失,即使被害人家属不接受赔偿金额,谭明明也不应该判处死刑,应该对谭明明判处无期徒刑。
一、谭明明应该判处死刑的理由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判处谭明明死刑原因
1.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严重刑事犯罪之一。
2.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特别严重后果。
3.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自己违法驾驶,在受到阻拦情况下,仍然开车,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酒后驾车,开着玛莎拉蒂一路狂飙连撞8车,最后高速撞击一辆BMW,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属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论罪应该判处死刑。
二、不判处谭明明死刑的原因
判处死刑的另外一个要求,就是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谭明明不属于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罪犯。
1.主观故意不是最最恶劣
虽然主观恶性很大,但不是极端恶劣。
从刑法常识来说,本案对被害人死亡、受伤的后果,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没有追求他人死亡故意,而是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和为了杀人,而驾车直接冲撞人群,造成严重伤亡案件有所区别。
2.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接受处罚。
3.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应该从宽处罚。本案属于间接故意造成的,很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因为谭明明不符合判处死刑条件,因此,法院不会判处谭明明死刑。
三、多个案例显示,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造成多人死亡,仍然不符合判处死刑条件,不能判处死刑。案例一:安徽男子闹市醉驾致6死,一审、二审均判其死刑,最高法未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改判无期·最高法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在安徽蚌埠闹市道路上醉酒高速行驶,连续撞击多人,致六人死亡,肇事司机陈运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量刑不当,撤销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23时10分许,陈运在血液内乙醇含量达mg/ml的严重醉酒状态下驾驶自己的轿车,在蚌埠市限速50公里/小时的工农路上由北向南行驶。23时18分许,陈运以-公里/小时的速度驾车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连续撞击路上行人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甲、汤某甲、周某甲、胡某甲等人,部分被害人被撞抛起来后,再次与停在工农路东侧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徐某甲、徐某乙在被撞击后当场死亡,胡某甲、李某甲、汤某甲、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运驾车驶入工农路东边绿化带,撞击到路边的治安岗亭后停止,致岗亭严重毁损。陈运下车到万达广场西侧的快餐店内,请人拨打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当晚23时50分,陈运在家人陪同下到蚌埠市山香路派出所投案。据安徽当地媒体《江淮晨报》报道,年5月18日上午,陈运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对检方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认罪。年9月8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运醉驾致6人死亡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年7月14日,安徽省高院对陈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1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安徽高院对陈运案的重审终审判决文书。判决文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年11月3日作出()最高法刑核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安徽高院维持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运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撤销该刑事裁定,发回重审。年11月27日,安徽高院对该案作出重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安徽高院认为,上诉人陈运明知酒后驾车具有危险性,仍然在醉酒后驾驶车辆,且在城市繁华区域道路上高速行驶,从而连续撞击多人,致六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徽高院表示,陈运案发后在亲属的劝说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陈运系间接故意犯罪,肇事后立即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其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且陈运的亲属也能尽力代为赔偿,其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例二: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年5月9日5时36分,一场飞来横祸拆散了一个幸福的家庭,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王辉丈夫及其6岁女儿死亡,王辉多处粉碎性骨折。年5月17日上午,“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肇事者陈家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审,年5月20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肇事司机陈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年5月9日凌晨5时35分,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轿车,在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撞上前方等候红灯的陈伟宁驾驶的“菲亚特”轿车,后又撞在正常拐弯的路公交车上。事故发生后,陈伟宁及妻子王辉和6医院救治,公交车上乘客刘某也受了伤。事发后,陈家弃车逃逸。10小时后被警方控制。案例三云南玉溪*驾肇事案一审宣判司机被判无期徒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溪首例*驾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永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永全在年8月29日15时至30日3时期间,先后3次吸食*品甲基苯丙胺,因兴奋未睡眠,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8时许驾驶朋友租来的本田轿车上道路行驶,并在中餐时喝了一杯啤酒。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周永全驾车从玉溪市中卫行驶至民富街14号旁街道时,车辆向对向车道行驶,撞上正常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后,又撞上放学行走在路上的小学生李彬、何远怡,把李彬撞入正常停放于路边的长安微型车内,并撞击该微型车使其与行人杜玉成相撞,被告人周永全驾驶的车辆又将行人程汝智撞倒并从其身上轧擦而过,后车辆行驶到民富街6号葫田宾馆门口撞击路边行道树才停下。造成被害人李彬和程汝智二人当场死亡,被害人何远怡和杜玉成受轻伤,黑色本田轿车车头严重变形、三轮车车体严重变形、微型车前后挡风玻璃缺失、车体变形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检查,被告人周永全所驾驶车辆性能正常,肇事碰撞时速约为75公里每小时,被告人周永全驾驶车辆肇事前后相距71.55米,仅在起点有0.95米的制动印。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永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案例四成都醉驾入刑第一人孙伟铭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年12月14日中午,四川省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驾驶别克轿车搭载其父母去成都市东郊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在大量饮酒后,孙伟铭先是驾车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乘坐火车,而后又驾车返至市东郊的*路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撞上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事故发生后,孙伟铭并没停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并呈“S”形高速前行约2公里,至限速为60km/h的“卓锦城”路段时,其又以超过两倍以上的车速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奥拓、蒙迪欧及奇瑞QQ共四辆轿车,直至其车不能动弹,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案发后,孙伟铭被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挡获。后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轿车在连续碰撞四车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至km/h,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mg/ml(按国家标准血液中乙醇浓度超过80mg/ml为醉酒)。年5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孙伟铭的辩护人以其不存在主观故意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成都中院于同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伟铭在无驾驶证、醉酒驾驶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高速驾车逃逸,后又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时速一倍以上的车速撞向正常、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其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间接故意)非常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孙伟铭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四、为泄愤故意驾车冲撞人群,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应该判处死刑。案例一湖南一男子为泄愤驾车冲撞人群致3死3伤,被执行死刑红网时刻8月28日消息,8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曹再发执行死刑。年9月,曹再发在位于汝城县卢阳镇江头村曹家二组的国有征收土地上违规建房,汝城县国土局、卢阳镇*府两次下达停工通知书,曹再发均拒签并继续施工。9月13日,汝城县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大队、国土局、卢阳镇*府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曹再发违规建筑进行拆除。曹再发驾驶越野车到现场强行阻拦,阻工过程中双方车辆发生刮擦,致曹再发驾驶的越野车引擎盖凹陷、前挡风玻璃破裂。曹再发为泄愤驾驶越野车驶入汝城县城,相继在东泉路与汝城大道交汇路口、汝城大道与神农大道交汇处、神农大道与滨河路交汇路口、卢阳大道上从后方或者逆向行驶正面撞击五辆摩托车,致被害人曾某、何某、颜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梅、李某彬、袁某轻伤。后因其越野车被受撞摩托车卡住,无法继续行驶,曹再发遂弃车逃离现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再发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在汝城县主要街道故意撞击五辆摩托车,致3人死亡,3人轻伤,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再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法庭以曹再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曹再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对曹再发核准死刑。案例二:河南退休检察官因借贷纠纷驾车撞学生致1死11伤被执行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被告人马高潮执行死刑。南阳中院经审理查明:年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马高潮趁南旧一中放学之机,驾车加速冲入校内,绕办公楼前花坛冲撞学生人群,先后将学生李某某等6人撞伤。之后,马高潮驾车冲出校门,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与孔明路交叉口西南角处,又加速冲向过马路的学生人群,致南阳一中学生王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等5人受伤。被告人马高潮在驾车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南阳中院认为,被告人马高潮因为借贷纠纷,为泄私愤,故意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马高潮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法庭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高潮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马高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五、刑法不允许花钱买命,也不会纵容以命要钱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允许花钱买命,那就严重破坏了刑法的公平公正。因此,符合死刑条件的,应该判处死刑。但是,被告人或者家属,悔罪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可以视为主观上有认罪悔罪表现,是不判死刑考虑的因素之一。法律不允许以命要钱该判死刑要判死刑,不该判死刑坚决不能判处死刑。虽然被害人及被害人家人是否谅解,是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但是,在死刑判决中,被害人及家属是否谅解,对于死刑判决影响甚微。尤其是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的时候,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谅解,最高法院很少参考这个因素。即使考虑,也会参考以下情况:1.被告人及家属是否愿意赔偿:有的被告人就明确表示不赔偿,绝大多数被告人和家属愿意赔偿。2.依法应该赔偿多少钱:比如本案,如果加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死者家属应该所得赔偿不超过一百万。至于伤者,需要治疗的费用,尚没有确定数字。3.被告人及家属家庭情况,能够赔偿的数字:家庭条件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赔偿,条件不好,只要赔偿意愿强烈,有赔偿,也可以。4.被害人及家属要求:要求应该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要求,超过法律范围,法院不会支持。比如本案,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一两百万属于正常范围,要求赔偿上千万,法院不会支持。法律不支持漫天要价,如果支持,就很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有的家属,得到三五十万赔偿,就愿意谅解,如果真的支付一两千万才谅解,那也会鼓励其他人漫天要钱,给其他案件的调解判决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法律不允许花钱买命,也不允许以命要钱。
庞九林